明代男子扮女装奸污妇女182人 明宪宗亲判凌迟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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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代
守孝期通奸要判处死刑
奸罪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。汉律将奸罪分为通奸、强奸和居丧奸三种。
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。比如嗣侯董朝,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,被判处三年徒刑;嗣侯宣生,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通奸,结果被免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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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律对强奸的定义为“不和谓之强”,强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,这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是一致的。
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的叫居丧奸,要被处以死刑。
秦代
与主人通奸加重罚奴隶
到了秦代,男女通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(我国现代刑法认为,通奸属于道德问题,不构成犯罪)。通奸既是犯罪,那么比通奸严重的强奸更是一种犯罪,所以强奸更应加重处罚。
在秦代,若奴隶与主人发生了奸情,应比照奴隶殴打主人的刑罚加以处理。如果男奴隶和女主人发生了性关系,不论这种行为是女主人自愿的还是男奴隶强迫的,对于和牛马一样的奴隶而言都属于“犯上作乱”、“大逆不道”,要加重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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